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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常考考点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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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7: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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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是如今较为热门的考研专业,报考的人数也逐年增多,考研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同学们必须要比原来更加努力备考,才有功成名就的那天,下面是中公考研小编准备的关于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常考考点之紧急避险,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种类
  1.法定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依法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2.自愿紧急避险
  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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