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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政治:我们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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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23: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宪法规定的我们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分为选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监督权利与义务,每个部分包含的权利与义务不同。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以及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混合选区制、多数代表制、委托投票制等。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表达权利与义务,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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