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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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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硕的战场历年来都很激烈,为方便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供广大考生使用,预祝备战2015年法硕的同学取得好成绩!
        自己有妻子,还在外面包“二奶”,是重婚罪吗?
        鲁某,男,35岁,农民。1991年,鲁某经他人介绍与不到20周岁的女青年江某相识,同年9月举行婚礼。1994年二人补办了婚姻登记。婚后9年,双方感情一直较好。2001年,鲁某外出做生意过程中,与小他12岁的女子钟某相识,并产生“相见恨晚”的感觉。此后,鲁某与钟某一直在外同居,并致钟某怀孕。江某发现此事后,多次请村领导做鲁某的劝说工作,但不仅无效,反遭致鲁某的打骂。2003年2月,江某向当地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追究鲁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评析:当前,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毒害了社会风气。那么,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重婚罪呢?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直接破坏这一原则,而且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腐蚀人们的思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此,着重理解这里所说的“有配偶”和“结婚”的特别含义。第一,重婚罪规定中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夫妻关系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在理论上,一般将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称为法律婚,把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却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婚姻”称为事实婚。
        根据有关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事实婚姻中的夫妻一方不能称为这里的“配偶”。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先有事实婚而又与其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与之结婚的,都不构成重婚罪。第二,重婚罪规定中所说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未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未登记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构成重婚罪。这是因为,虽然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行为,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因此,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重婚认定为重婚罪。把以上情况概括起来说,如果把前一个婚姻简称为“前婚”,后一个婚姻简称为“后婚”,那么,前婚是法律婚,后婚则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则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不构成重婚罪。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人,即“重婚人”;二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以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为必要条件。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配偶的一方受骗与之结婚的,对有配偶的一方应以重婚罪论处,无配偶的一方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对有配偶却在外面包“二奶”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包养“二奶”者不仅与被包养人非法同居、共同生活,而且对外以夫妻相称,则其行为已形成事实婚姻,损害了已有的法律婚,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应以重婚罪论处。但如果包养“二奶”者仅仅与被包养人非法同居,并未以夫妻名义相待,则不能构成重婚罪。本案中,虽然已有配偶的鲁某在外面包养“二奶”,与之非法同居,但二人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形成事实婚,不能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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