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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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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硕的战场历年来都很激烈,在此为考生朋友们揭开宪法的考研冲刺秘密。为方便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供广大考生使用,预祝备战2015年法硕的同学取得好成绩!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本罪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一般情况下,本罪“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如果不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此类案件。这是因为本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亲属,有的甚至是父母。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可,而不希望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
        (2)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因使用暴力手段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明显以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分析】
        本案中,洪某嫌余某家境不好,对女儿小玲的婚事进行干涉,不仅殴打女儿,还带人到余某家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洪某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仅如此,洪某的行为还导致小玲和余某双双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对洪某应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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