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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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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能够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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