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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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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2: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的文件精神,2016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为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工作,加强复试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措施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招生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要成立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由院长担任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总支)委员必须是领导小组成员,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招生、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
  3.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务者不少于3人,如某专业导师少于5人,可按一级学科组成复试小组),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的教师担任。
  4.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做好复试录取人员的遴选和培训工作。复试、录取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熟悉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能自始至终参加复试、录取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的录音、录像和书面记录),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5.招生学院应在复试前一周将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在网站和复试场所公布。
  二、调剂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调剂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一)调剂工作基本原则
  1.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2.调剂考生须符合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志愿的国家A类复试分数线。调剂到我校同一学科的须符合A类学科分数线。调剂到我校不同学科的,必须符合调出学科的门类线,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包括统考数学(科目代码为301-303)或自命题理学数学(代码为601-609)等。
  3.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等,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的政策执行。
  4.不能向其他招生单位要求调剂单考生、少民骨干、推免生和不上线的统考生。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二)调剂工作具体要求
  1.招生学院根据当年计划招生数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按调剂原则拟定调剂生名单,并及时公布。
  2.招生学院接收本校专业间调剂和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国家研招网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除外)。
  3.学院(专业)汇总拟调剂名单应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才能发送复试通知。
  三、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招生学院复试分数线(包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不得低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学院须结合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和其他规定,或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可提出其他复试要求,并及时公布,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2.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个别专业如要扩大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高于1∶1.5),应事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不得进行调剂。
  3.加强考生资格审查。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由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并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二)复试内容
  1.招生学院应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确定学院内各专业初、复试成绩计算及比例确定的方法,在复试前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各为50%,两者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2.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含专业英语水平测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要求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3.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防止不符合报考、调剂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资格审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处理。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提供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的证明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提供服义务兵役的证明材料),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提供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的证明材料),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5.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招生学院应严格进行复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科目,其单科成绩应均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跨专业考生有加试要求的专业,加试科目成绩一般应不低于60分。
  (三)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招生学院要强化复试考核力度。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2.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附后),如特殊情况须适当调整,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3.校医院承担复试考生的体检组织工作,校心理健康教育与素质拓展中心承担心理健康测试工作。
  4.复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
  5.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6.复试、录取工作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招生复试、录取人员。
  四、录取工作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采取同样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要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限第一志愿);调剂考生单独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并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学院党委(总支)必要时要组织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不得由个人携带。
  2.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3.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复试小组组长审核,在调剂系统内给待录取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前,须经研究生院审核。
  4.有下列几种情况中之一的考生,属不合格,不予录取:
  (1)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
  (2)复试中的笔试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50分的合格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的合格分为60分);
  (3)复试中的面试成绩不及格(同上);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同上);
  (5)体格检查不合格;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五、信息公开
  1.招生计划公开。复试正式启动前,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招生学院招生计划数,因某专业生源不足所产生的计划数,由学校统一调配。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方案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报考专业等信息。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六、监督工作
  招生学院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过程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巡视或现场监察。学校也将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生投诉(投诉电话:0579-82283026、82282319;投诉邮箱:yzb@zjnu.cn、jwjp@zjnu.cn),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有关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在复试录取期间,各招生学院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请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通知中未尽事宜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注: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1.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成绩,复试满分总分为300分。
  2.复试权重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
  3.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3)×50%;MPA、MBA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3)×50%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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