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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专硕复习法硕必背主观题:法律关系及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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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9: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考研备考的旗帜早已举起,很多的小伙伴已经将考研专硕复习了一遍,在复习的过程中,很多的小伙伴找不到知识的重点内容,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文都考研小编总结了关于2018考研专硕复习法硕必背主观题的知识点,还希望小伙伴们能够认真的记一下,纵然是这些知识点已经掌握,但是还要看一下对于主观题我们该如何作答,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考研专硕复习法硕主观题的知识点吧。
  【分析题】
  张某的父亲死后,其母亲李某将张家住宅独自占用。张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李某提供生活费。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张某每月向李某提供生活费300元。-
  请结合材料试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材料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类型。
  (2)分析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及其类型。
  答案解析
  (1)张某与母亲李某之间的赡养法律关系为普通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当事人张某、 李某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 非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 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后来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是张某父亲的死亡以及法院的判决。法律事 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法官作出判决的活动属于社会事件,非由张某的意志所 决定,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行为,但就张某对李 某的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官不是赡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作出判决本身不是一个 法律行为,不是张某或者李某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结果。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张某父亲的死亡为自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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