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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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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21: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的同学对于研究生的学费,奖学金,助学金这些相关的信息应该都比较关注。中公考研小编整理了“浙江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实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出现违反浙江大学校纪校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形,不能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但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研究生: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税务硕士、会计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软件工程硕士。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高校定向培养计划”“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研究生”“国防生”及国家其它政策扶持的人才培养项目的在职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另设的专项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博士生10000元/学年,硕士生8000元/学年,按照学制年限奖励。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奖助政策奖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核定评审结果;研究生院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秋季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秋冬学期评定,春季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春夏学期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院审核;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秋冬学期、春夏学期2次发放,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有关院系研究生评审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管理处提出,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博转硕或经中期考核分流为硕士研究生者,终止发放学业奖学金,同时不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五)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本硕连读生、本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其参评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助学贷款
  一、贷款对象:
  本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主要为2017年春季入学全日制研究生,老生中未曾签署过授信贷款合同者,或授信期限已过者(如2016级研究生去年未申请或只申请了1年的助学贷款;如已申请且贷款期限为学制时间的,不能重新申请贷款)。
  二、申请助学贷款者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由所在学校(学院)推荐;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额度:
  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12000元,必须为需缴纳学费学生,时长不超过学制。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1、从浙江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助学贷款模块申请后(开放时间3月22日起),导出打印出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请复印正反面,下同)一式二份;
  3、研究生证(可在院系研究生科申请提前复印有照片和基本信息的一页)复印件一式二份;
  4、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需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笔书写)一份;
  5、家乡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需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笔书写或打印件,切勿用圆珠笔或有涂改。必须盖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公章,只有村或社区的公章无效)一份;
  6、父母亲(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需请各学院(系)研究生科全部收齐后统一交到党委研工部。
  五、申请过程:
  1、申请助学贷款的研究生:通过研究生院主页-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登录窗口-登录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系统,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下载打印出纸质表格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名后,与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一起交到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
  2、各学院(系)研究生科:收到申请人的表格及材料审核后,将所有相关材料一起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紫金港校区海洋大楼403室)。
  3、经办银行:贷款申请材料由经办银行初审通过后,公示初审名单、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经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研究生名单在校网公示,如无异议,贷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贷款转入学校帐户,扣除学费后,剩余金额转入学生本人帐户。
  六、日程安排
  申请贷款的具体程序及日程安排参见附件。
  七、贷款的利率、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13年,与学制时间合计不超过20年。贷款到期前贷款者都可到银行或通过汇款方式归还贷款及利息。
  八、其它
  借款学生离校前,应确认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合同手续。毕业研究生未办理还款计划确认的,院系不得发给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贷款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会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影响个人信用。
  如需变更合同,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中国银行电话:0571-87967386;中国银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28号
  研工部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88981401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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