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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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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1: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的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考研是一段漫长的旅程,中公考研一路陪伴大家备战2018年考研!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始期与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第一篇 择校择专业
  法律硕士(专硕)和法学硕士(学硕)的区别
  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有什么区别?
  2018法律硕士十大名校报考难度解析
  2018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院校难度分析汇总
  2018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解析
  2018法律硕士考研报考条件详解
  第二篇 考试科目和题型
  2018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初试考试科目简介
  2018考研:法律硕士考研的5大题型
  第三篇 其他备考贴士
  2018考研需要知道的20个时间节点
  2018推免生报名入口
  2018考研政治复习规划
  2018考研英语总体复习规划
  2018考研专业课复习应该这样开始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的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另外,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战2018考研,中公考研推出了全年集训营、OL乐学、名校保研培训班、精品网课,以及考研直播课堂,针对每一科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指导,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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