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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专硕:法律硕士复习之民法学(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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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考研备考的旗帜早已悄悄举起,很多的小伙伴已经开始进入备战的阶段了,无论是数学、政治、数学还是专业课,我们都不能丢下,而且在备考阶段小伙伴们最好针对每个学科做好充分的复习计划,文都教育也会陪着大家一起复习每一门学科。下面文都考研小编整理了关于2018考研专硕法律硕士的复习资料。小伙伴们可以按ctrl+D收藏,小编也会持续更新。
  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作为种类物,货币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各种纸币和铸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币是我国境内唯一通行的货币,外国货币、金银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民事主体要实现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人民币为支付手段,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外币黑市交易、逃汇、套汇等非法活动。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是:
  (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
  (2)充当债券的标的物。例如,货币可作为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
  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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