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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都属于国家的学历教育考试,而司法考试是一种执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同,法学研究生考试是一种学位和学历考试。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要想取得从业资格,就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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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报考条件不同,报考要求不同。
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力的非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以上。
区别二:招生方式、考试试题不同。
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全国重点大学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学硕士的资格。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少数重点院校。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为院校自主命题,但正因为如此,法学硕士考试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方面有很大缺陷,对外校考生较不公平。而法律硕士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公正性较高。因此,基于公开平等的考虑,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较多,也较热门。
区别三:考试范围不同。
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大而全,几乎涵盖了法学本科所学的各学科法律知识。因为其要通过考试培养、选拔那些法律全面人才,输送到社会上各种法律职业岗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等。选拔的这些专业法律人必须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法律操作过程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这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目的之所在。
法学考研的考试范围可谓精而深,除了个别异类变态学校全面考察之外,大部分学校都是只考几门最主要的法学学科,例如四川大学考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类似******时期《六法全书》的范围,只不过增加了法理学,剔除了商法。法学考研毕竟不同于司法考试,法学考研目的是吸收、培养法学理论人才,重视法学理论深度的发掘,以使之深刻把握天地间法律精华之规律,为薄弱的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区别四:性质不同。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的从业考试。资格考试。因此司法考试十分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应用,使法律人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如何运用法律去处理具体的纠纷。虽然从近几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来看,理论法学的命题有所增加,但是法律应用依然是司法考试的主旋律。
法学考研是大学本科生和同等学力考生进行法学专业深造的专业理论考试。学历考试。法学考研虽然也要考察考生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但更偏重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阐释。即法学考研的目的更侧重于法律条文为什么这样规定,法律如此规定有何论理依据。
区别五:教育方式、培养目标不同。
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对其他方向基本不涉及。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在入学时一般选定一个方向进行学习。实行"双导师"制,既校内导师教授法学理论,校外导师教授法律实务。法律硕士培养方式更注重实践和应用,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
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
区别六:录取比例不一样。
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 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
如果考取了研究生,要想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就无需司法考试,如果想从事实务工作,例如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工作,则需要考司法考试。可以先考研,然后在读研期间再考司法考试。研一过司考,研二的完成毕业论文,研三联系律所实习把律师证办了。如果有单身准备考公务员,研三上学期开始准备半年,基本就差不多了。如果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时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建议先读研。
总的来说,如果想要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研究生的学历和硕士学位尤其重要。
补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那么司法考试改革有哪些变动与调整呢?
1、《意见》提出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3、《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4、《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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