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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016考研复试录取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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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1: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15]10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复试录取工作意见,调配招生名额,审批各招生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2.各招生单位组织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教授委员会主任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
3.各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一般由5位以上有指导研究生经历、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外语水平较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组长由招生工作小组选定。各专业学位复试小组应有实践领域专家参加。
三、各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的职责
(一)招生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学校的复试录取工作意见为依据,结合各专业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复试工作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各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复试分数线、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办法、复试名单(包括: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对单独考试考生、少民计划考生、破格考生、享受加分政策考生须注明)、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本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要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各单位确定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必须在复试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无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对复试教师进行有关复试内容、复试方法以及复试工作纪律要求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3.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按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复试名单,组织考生复试,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定。
4.对本单位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当考生对复试的结果提出质疑时,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或提出解决的办法,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二)复试小组的职责
1.按照本单位招生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考生的专业课复试、综合能力面试以及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等工作。
2.复试小组要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给出成绩,并确定考生拟录取专业。
四、资格审查
各招生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参加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审查登记表》(由数据库报表生成)。资格审查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和证件并由考生本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承诺书》:
1.应届本科生出示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在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出示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2.往届本科生出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须出示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获得学历、学位时间以认证书上认定的时间为准;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考生须于2013年9月1日前毕业;
3.同等学力考生出示大专毕业证书原件(须于2014年9月1日前毕业)、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四级证书原件(或四级英语考试>425分成绩单)、进修与所报专业相关的6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考生仅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即可,须于2011年9月1日前毕业;
4.加盖公章的本科成绩单(应届本科生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往届毕业的考生,可在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盖章);
5.有效身份证原件;
6.有论文发表或有科研成果及获奖的考生,可附相关的清单和复印件。
经审查学历(学籍)信息有疑义的考生,必须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录取。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注:以上材料,除成绩单留原件外,其他均需留存复印件备查(A4纸型),按人装订,《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承诺书》订于第一页。资格审查材料由招生单位自行保留一年备查。
五、复试方式
(一)复试比例
实行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二)复试内容
1.专业课测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2小时。
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科目确定测试内容,并自行组织实施。
2.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满分为50分。
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主考教师须由精通外语的教师担任,如招生单位存在困难,可聘请外国语学院教师协助。各招生单位在进行外语听说测试时,须保持整个测试过程评分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公正性。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增加第二外国语的口语和听力测试。外语测试也可放在综合能力面试时进行。
3.综合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
综合能力面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既往学业表现及潜在能力素质。每位考生面试试题难易程度要尽量一致,要当场给出面试分数。面试情况要在《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中做好详细记录。每个考生综合能力面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招收专业学位的单位应结合各专业学位特点,进一步完善复试方式,重点考查考生的职业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以及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
复试成绩=专业课测试成绩+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
最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考生的复试成绩中,专业课测试成绩低于60分,或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低于30分,均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应自行建立复试试题库,从中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试。笔试科目原则上不少于5套试题,面试科目原则上不少于20套试题。需要进行实践环节考核的专业,由各招生单位在综合能力面试中予以考虑,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
2.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坚决防止个别导师或个别工作人员干预复试录取结果。
3.同等学力及跨学科考生(是否跨学科由各招生单位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在复试中应按照招生目录公布的科目严格进行加试。加试方式均为笔试,考试时间每科为2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复试不合格,不能录取。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可以不加试。
4.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等专业学位,须在复试中加考思想政治理论科目(笔试,开卷),100分满分,60分为合格,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5.复试、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评卷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各单位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笔试试卷须密封后评阅。试卷、复试情况登记表及复试录音录像等材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备查,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保留三年,未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保留一年。
六、调剂复试
(一)调剂基本条件
1.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互相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二)线上生不足的招生单位应优先调剂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富余合格生源,也可择优接收校外优秀调剂生。校内调剂原则上应根据考生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从未被其原报考专业录取的考生中依次选取参加调剂专业复试。校外调剂考生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申请,经各招生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本校内部调剂考生经复试合格拟录取后也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申请。未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一律无效。
(三)为了改善学缘结构,提高生源质量,支持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我校部分学科可调剂接收少量校外优秀生源,名额由研究生院单独下拨。
(四)各招生单位上报拟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含缺额专业及优势学科专业),研招办在调剂系统中开通相关专业,关闭时间根据各招生单位具体情况另定。
各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应从申请调剂的考生中择优遴选参加复试考生,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
七、线下生复试
1.对一志愿上线生源缺额较多的专业,招生单位可在本专业内选拔未达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简称“线下生”)破格参加复试。各招生单位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破格复试线下生申请表》,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
2.参加复试的线下生,原则上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初试统考科目成绩单科低于“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要求的5分以内。
②初试专业科目成绩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
3.破格考生只能参加一志愿专业复试,不能跨专业复试及录取。
4.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
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复试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民计划”)为国家专项计划,名额单列。“少民计划”按分省计划录取。考生参加复试分数线要求为:定向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总分须达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普通计划相应学科门类(专业学位)A类考生总分分数线(无单科线要求),定向单位为其他省区市考生总分须达到245分。
“少民计划”复试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报考此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此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15〕5号文件精神,达到教育部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及我校复试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九、单独考试考生复试
单独考试考生复试分数线为:政治、外语不低于30分;专业课不低于70分。名额单列。复试时间、办法参照此意见执行。考生不能调剂复试。
十、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各招生单位的拟录取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招生人数。
2.本校一志愿考生及管理类联考、法律硕士调剂考生按最终成绩排序,依次录取,其他调剂考生(含校内和外校考生)按复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3.参加复试且合格,但未被录取的本校考生按成绩排序,后期学校若有名额调整,将按排序依次录取(已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被其他学校待录取且未在我校规定时限解除待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
4.若考生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其名额可由各招生单位按该专业其他考生的初试成绩依次递补。各单位须做好自愿放弃复试资格考生的记录。
5.复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需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拟录取名单,公布内容包括:拟录取专业、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考生最终成绩,享受加分政策、少民计划、单独考试及破格考生须注明。
6.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全校拟录取名单将通过研究生院网站统一进行公示。
十一、有关纪律要求及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各单位须进一步加强专业课测试、同等学力、跨专业加试的考场管理。笔试考场应按标准化考场安排与管理,应张贴考号,按10至15个考生配备一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3.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由研究生院和学校纪检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全校的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督查工作组到复试现场巡视,如有必要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4.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各招生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重要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认真做好对公开信息的审定核准和咨询解释工作。
5.实行复议制度。如参加复试的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在复试结果公布的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实名提出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招生单位进行复议。
6.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及办公地点:
0431-85098976(研招办),办公地点:本部校区综合办公楼322室
0431-85098259(纪委),办公地点:本部校区综合办公楼518室
十二、其他
1.各招生单位应在2016年4月13日前完成全部考生复试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各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后,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做好记录备查。考生可在各招生单位网站上查询是否具有复试资格。
3.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由校医院组织。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体检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
4.各招生单位在新生报到后应对录取的考生加强全面复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时交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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