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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专硕:法理学重点问题复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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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4: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考研专硕:法理学重点问题复习三
  2017考研马上来临,很多的小伙伴还在复习,2017考研专硕法理学也是复习的重要内容,还希望各位考生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现在对每科都要回归课本,还要查漏补缺。下面文都考研小编带领大家复习一下法理学的重点问题。希望在临考前对考生有所帮助。
  9、立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答: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①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
  ●主体合宪性:法律制定主体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特别授权,制定的内容属于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内容的合宪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的具体规定。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制统一性原则: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以宪法为依据2)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配合3)避免法律规范间的矛盾。
  ②科学性原则: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2)立法应当合理的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3)科技法律的增加要求立法增加科学性。
  ③民主性原则:1)立法内容的民主性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1)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2)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3)立法过程要公开。
  主体的合宪性
  合宪性原则 内容的合宪性
  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
  民主性原则 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
  立法过程要公开
  10、法律制定的特征及中国立法体制、程序?
  答:法律制定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认可法律的活动。
  ①法律制定是国家专有的活动:
  ②法律制定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主导)、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③法律制定包括法的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认可活动:
  ④法律制定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体制指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而形成的制度结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11、法系的概念和特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答:法律体系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标准和原则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法律体系指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②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③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①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由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构成,旨在从纵向动态揭示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法律体系揭示呈静态的由部门法构成的体系本身。法制体系包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参与法制体系的构成。
  ②法律体系和法系:法系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揭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构成的同一类法律的共性;法律体系以主权国家现行法为界限。
  ③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1)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2)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是主权国家的表现,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具有共通性,相互间可以交流借鉴。
  12、法律规则的种类?
  答: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规则种类:1)授予公民、法人某种权利(权利性规则)2)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利(职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种类:1)规定人们积极的义务(命令性规则)2)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
  ②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制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允许法律关系主体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合同规则)。
  ③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确定,无须援引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
  ★委托性规则: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只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参照其他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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