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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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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5: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宪法学》重点内容
  11.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答:选举基本原则有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①选举权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举特权,非法限制、歧视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则:选民不署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选民若因文盲、残疾不能书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然后亲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12.中国选举制度的有关程序?
  答:①选举组织: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②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以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为原则。
  ③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直接选举: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选民小组酝酿—→选举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直接选举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 ~ 1倍。
  ★间接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推荐候选人团体也可在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④投票选举: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参加投票即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当选(1/4)。
  ●直接选举的投票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间接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⑤对代表的罢免、补选:
  ★直接选举的罢免: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间接选举罢免: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若人大闭会期间,须经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人大代表缺席,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他的人大常委辞职。
  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3.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答:①广泛性: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范围广泛。
  ②现实性:公民权利义务的切实可行性,表现为1)实事求是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③平等性:1)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权利和自由平等受司法保护。
  ④一致性:权利享有与义务履行效果达到个人、国家、集体、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本质)。
  ★涵义:1)公民享有权利,有必须履行义务2)某些权利义务是相结合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权利义务在整体上相互促进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条件。
  ★权利义务一致性并不表示不履行义务就不享有权利,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的主任或副主任应该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不含自治乡乡长)。
  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乡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命令不适合实际情况—→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前提),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5.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答:①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有立法权,须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但不影响其效力。
  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彼此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全国人大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③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当地选举、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
  ●行政长官条件:1)年满40周岁2)无外国居留权3)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担任。
  ④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各级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院、专门法庭。
  ★澳门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葡′属大陆法系)
  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修改基本法议案: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同意2)立法会2/3同意3)行政长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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