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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笔记之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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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十三章 清朝
  一、 法制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一方面以代表汉族法制的明朝法律为蓝本,另一方面又吸收满族固有习惯。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正式颁行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是清第一部法典。顺治
  《大清律集解》 确立了7篇436条 雍正
  《大清律例》
  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七篇436条。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行政管理 和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
  “大清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
  〈大清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汇总,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3、则例 行政规则 清创造
  定义: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众多,可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各部院的一般行政事项 《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特别则例:针对特定事项制定 《钦定八旗则例》、《步兵督捕则例》
  4、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
  包括〈蒙古例〉、〈回疆则例〉、《湘苗事宜》、〈苗汉杂居则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宁番子条例〉)《理藩院则例》、等。
  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
  (1) 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 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 清朝仍用刺字刑。
  (4) 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 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6) 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二)刑罚适用原则
  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 〈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
  (2) 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 文字狱比“谋大逆”定案。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①维护满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任官“官缺”,不同官缺只能由不同民族人担任
  ②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待刑”
  ③禁止汉人典卖旗地
  四、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的变化
  1.废除匠籍制度 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雇工人原来就不是贱籍,清朝解放了雇工人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二)债权制度的变化
  1、明确典卖的区别
  宋元以来,不动产的典当与买卖适用同样的制度。清乾隆明确规定,典当契约要明确注明回赎字样,买卖要注明永不回赎字样。从而确定是否回赎是典当与买卖的区别。
  典当契约,免其纳税。即典当契约无需加盖官印和过割赋税。买卖契约必须。
  2、明确典当回赎年限
  回赎年限为十年 超过十年为买卖契约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
  在年限未满的情况下
  ①出典的房屋失火烧毁,在年限未满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出一半合伙起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业主仍以原典价取赎。
  ②若业主无力出资,由典主出资建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业主按原价的140%回赎。
  ③若典主无力出资,则由业主建造,此时不延长,原定期限届满后,业主按原价的60%回赎。
  在年限已满的情况下
  ①业主无力出资的,典主自建的,同上 140%
  ②业主自建的,典期不延长,业主回赎时按50%回赎。
  ③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三分之一归业主。
  (三)继承制度
  1、禁止养异性义子,以免乱宗族。
  2、户绝之家立继人须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
  3、♦独子兼祧 是清朝独创
  独子出继的两房应为同父兄弟,且须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证明,才可以一人承两房宗祧。
  五、经济立法
  (一)海禁政策
  为镇压沿海抗清势力 顺治时颁布“禁海令”规定“寸板不得下海”
  随后又三度颁行“迁海令”,强制闵、广、苏、浙居民内迁五十里。
  康熙时处于经济的考虑,再度严申禁海令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仍然是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刑部是最高审判机关,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沿用明),另外设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主要职权: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全国军流遣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此外,还有维护满人司法特权的一套特殊的司法机关。
  ①内务府:管辖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刑以上送刑部。
  ②宗人府:皇族宗室诉讼
  ③步军统领衙门: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
  ④理藩院:管辖少数民族事务,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内外蒙古、青海、回疆)的上诉审核机构。
  2、地方院、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1、告诉
  清朝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更为严格。①凡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控告。②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③诉讼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只能逐级上诉,不得越级。否则,即使所控属实,也要笞五十,将代书诉状之人一起治“光棍”罪。
  2、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
  ①对于地方的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
  ②徒刑案件,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做出判决。
  ③流刑、充军等案件,省督抚审结后交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准批复。
  ④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刑部直接审理,奏请皇上批准。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经皇上批准才可执行。
  民事案件
  所有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或是同级机关自行审理作出判决,无需逐级审核。
  七、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会审
  3.秋审和朝审制度。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 朝审制度。
  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
  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
  分五种情况处理:
  ①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②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再押监候办,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为缓决,可免死刑,为流三千里,或烟瘴极边充军。
  ③可矜:案情属实,但是情有可原,可以免死。
  ④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明了,再驳回原省重申。
  ④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是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意义
  秋审是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秋审与朝审比较★
  1.相同点
  (1)参加人员相同,均为中央九卿等重臣;
  (2)性质相同,均为中央会审和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3)处理方式相同.会审后均将案件定为情实,可矜,缓决,留养承祀四类.
  2.不同点
  (1)会审时间不同,秋审在秋八月进行,朝审在霜降以后;
  (2)审理对象不同.秋审的审理对象是全国各省定拟的死刑案件;朝审的审理对象是中央刑部问拟的京师死刑监候案件.
  (3)审理方式不同.秋审为书面审,朝审则采取提审罪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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