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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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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6: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一、A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B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的有效要件】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及具备法定形式;
  (2) 抵押物适格,即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之物或权利。
  【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除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外,还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我国对抵押物登记采取区分原则。
  (1)登记要件主义: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主义:除上述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物,而且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及从权利、抵押物的附合物、孳息和抵押物的代位物。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包括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保有所有权。
  【抵押人的义务】包括:
  ①保持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因自己的行为降低抵押物的价值;
  ②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③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①抵押权保全权,包括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②抵押权处分权,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③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于债务人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物的所有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也称抵押权的实行,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处分抵押物,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行为过程。
  【抵押权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 须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抵押权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两种:
  ①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这种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重复抵押受偿的顺序】是: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主债务履行;(2)抵押物灭失;(3)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4)抵押权实现;(5)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6)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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