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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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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19: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前者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是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包、转让或互换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包方都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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