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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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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6: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生产;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2)须为动产;(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2.添附: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由于不能分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添附财产的归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3.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4.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5.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第107条专门对遗失物做了规定: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购买而来,则需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该规则对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也适用。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
  1.买卖:是指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继受取得中一种最重要的方法。
  2.互易:是指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如以大米换酒。
  3.赠与: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与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如将衣服捐赠与他人,受赠人即取得所有权。
  4.继承与遗赠:公民不仅生前可以处理其合法财产,亦可以遗嘱或其他方式处分其死后留下的遗产。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即依其遗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如无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所有权的转移
  1.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新的所有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是:(1)转让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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