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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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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6: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得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二、【所有权的特征】:他力体全恒——他立体权衡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三、所有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五章依所有权主体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惟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标的具有广泛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其中,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3.国家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标的。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成员集体”或者其代表、代理人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或者其代表、代理人行使。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广义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仅指自然人。
  2.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包括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3.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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