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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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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作用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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