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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法人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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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6: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与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力因年龄和精神状况密切相关。。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靠自己来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49条还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责任的条件等。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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