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2|回复: 0

2017考研大纲之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法硕考试刑法总则的影响(上)解析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6-8-30 14: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除了罚金和职业禁止的规定之外,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总则的另外两个重要的更改是对于数罪并罚和死缓制度的更改。中公考研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的刑法学考试大纲,为考生在这两个知识点做详尽的解析。
  一.死缓制度制度的更改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按照从前的旧法,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要执行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犯罪人在狱中故意犯罪,但却并没有达到需要剥夺其生命的严重程度。比如犯罪人在狱中不堪牢头狱霸的凌辱,将牢头打成重伤,虽然是故意犯罪,但是并不能反映出任何必须立即剥夺其生命的必要性。所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现在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必须情节严重,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够执行死刑。在实践中,往往是有一些明显抗拒改造的情节,比如殴打狱警等严重的故意犯罪情节,才被认为是“情节恶劣”。该条文的制定,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贯彻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死缓制度的更改,基本可以被认为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修改的部分中,最适合出考题的。
  二.增加对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的并罚的规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有期徒刑和拘役在数罪并罚时适用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之间,适用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如何处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罚如何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这一数罪并罚制度的更新,可能在今年的考试中有所体现。
  了解更多信息请看考研大纲解析专题
  大纲就是考研的指南针,有了复习的方向,再往深往宽了去拓展,才能真正掌握考研知识。中公考研在此祝愿各位考研学子都能名题金榜,笑傲考研。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0-5 17:17 , Processed in 0.077174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