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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学的思维方式之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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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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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4: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初学刑法的同学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看书大体能看明白,做选择题凭感觉好像也能做对。但仅仅是能选出选项,问为什么选这个选项,好像也说不太清楚。这种凭借“直觉”做题的方法是十分不保险的,也许这道题能做对,但是当题目条件更换,或者遇到某些很有迷惑性的题目,就无能为力了。
  在这种情况,也许答选择题尚可,但对于主观题的回答,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很多人在回答主观题的时候,用的都是老百姓的语言,其呈现给判决老师的第一印象,就是该考生并不具备一般的刑法学思维,这会直接影响老师对该生的印象分,将其归入“复习不到位”的考生的行列。
  比如,问一对情侣,女生吃海鲜过敏,男生不过敏。这对情侣出去吃饭,女生没吃海鲜,男生吃了海鲜,吃完饭后,男生和女生接吻,由于男生吃了海鲜,把女生亲死了。问男生是否构成犯罪。很多同学在回答的时候想当然的会说:男生又不知道吃海鲜后接吻会死人,所以男生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典型的老百姓思维。真正的刑法学思维,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定会严格比照犯罪的犯罪构成。在考虑到犯罪客观方面的时候,发现男生正常亲吻行为和女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能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男生没有义务认识到和人接吻也会导致人死亡,客观方面无因果关系,主观方面不存在罪过,显然男生不构成犯罪。
  显而易见的是,后一种思维方式是严谨、有逻辑的,和前面列举的老百姓思维有天壤之别。刑法思维的本质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未完成形态,以及是否构成共犯问题,都是严格按照刑法的理论进行考虑的。其会逐条审查任何法定的条件是否完成,如果达不到理论要求的标准,则必然得出否定的结论。
  那么,这种刑法学思维如何养成呢?首先,这要求考生熟知刑法总则理论的每个知识点,如果考生对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的知识点不熟悉,是无法运用刑法思维回答上面的案例题的。在掌握基本知识点之后,要在分析案例的时候,本着一个论证的态度,论证其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都要从刑法总则的理论入手,论证严谨,论据充分,论点鲜明。这就需要考生不断的针对案例题进行分析训练,然后比照自己的答案和正确答案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是结论上的,更是具体表述内容和论证过程上的。久而久之,考生的刑法学思维就会逐渐养成,答主观题的正确率就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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