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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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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0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民法学  法律硕士考研

随着现在专硕的报考率越来越高,法律硕士考研也越来越受到考生的青睐,民法学是法律硕士的专业基础课,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好这部分内容的知识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自然人的住所,请参考: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跨考考研      
        民法学的相关知识点,小编会持续更新,同学们可以随时保持关注。 如果你对民法学的知识点还有疑惑,如果你对翻身方案还有迷茫,如果你对自身的复习结果没有足够的信心,那么跨考秋季魔鬼集训营将会是你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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