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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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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6: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背诵、理解课本考点知识的同时,要进行习题练习,一是考查自己知识点是否掌握,查漏补缺,二是培养答题方法、感觉。以下是太奇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相关的题目及答案,希望2015考研政治复习的同学都进行练习,强化知识。
          1.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答案:D
          解析:A 成立,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B成立,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D不成立,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也是上层建筑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解析: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因此答案选D.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解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有: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为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当今的民主法制社会,强调的是对个****利的保护,即权利本位。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B项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所以B是错误的,而ACD是正确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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