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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常识:定向培养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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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2: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都是由用人单位推荐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录取时分别签订定向或委托协议,研究生在学期间,户口、粮油、人事关系不转,保留在原单位,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其他待遇,原单位承担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工资、福利、物价补贴、医疗费等,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由国家承担;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定向培养研究生共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2.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
  3.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
  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定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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