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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精选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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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1: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便于大家的学习,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民法精选案例分析复习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与推定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的备考。
          李明达为某机关退休干部,其妻早逝,独生子李立军于1990年结婚,与父亲同往。1992年1月,李明达经人介绍,与丧偶女工刘丽英登记结婚,婚后即搬去刘丽英处共同生活。刘丽英无子女,只有一妹妹刘丽娜(离婚)与其二人共住。1999年1月2日、刘丽娜回家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明达死亡,刘丽英也终因抢救无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留有存款30000元,现李立军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刘丽娜提出异议。
          【问题】
          1. 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 如刘丽娜回家时李明达夫妇均已死亡,且无法确知二人的死亡时间,遗产应如何分配?
          【案例解析】
          1. 本案中的30000元遗产,应由李立军继承7500元,刘丽娜继承22500元。《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明达死亡在先,30000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只有15000元属李明达的遗产,另15000元归刘丽英所有。李明达的15000遗产由其子李立军与妻刘丽英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500元。而刘丽英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一半加上她继承的7500元遗产,由其妹妹刘丽娜继承。
          2. 如果刘丽娜回家时李明达夫妇均已死亡,则30000元遗产应由李立军、刘丽娜各继承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由于无法确知二人死亡时间,应当推定李明达夫妇同时死亡。将李明达与刘丽英的30000元共有财产分割后,由李立军继承其父的15000元遗产,刘丽娜 继承刘丽英的15000元遗产。
          在备考过程中,大家一边学习专业知识,一边还要学习一些解题思路,这样大家既掌握了知识,同时又获得了解题思路。最后祝大家考研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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