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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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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2: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生源质量,促进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化硕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 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生复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宁缺毋滥;坚持选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及潜力的人才。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有力,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凡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成绩进行量化考核,复试合格达到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必须确保复试命题、印卷、阅卷、统分等环节的安全保密。
  (七)复试比例(本专业参加复试人数与招生规模之比)原则上应不低于1.2:1。
  第三章 复试工作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管理全校的硕士生复试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硕士生复试的各项工作。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并协调落实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 各硕士生招生学院设立本学院的硕士生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办法,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所有老师进行必要的能力、政策和纪律培训。
  第六条 各招生专业设立复试工作小组,在学院硕士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招生专业复试工作小组由不少于3名本专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组成。各招生专业复试工作小组应安排专门的复试记录秘书1-2名,负责对每位考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相关服务工作。对面试未通过的考生进行疏导,维护学校工作秩序。
  第四章 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及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第八条 复试分为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复试实行差额复试。根据各学科、专业上线生源和调剂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差额比例,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十条 我校在复试时对考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的,我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十一条 专业课笔试试卷由我校自行命题阅卷,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各专业笔试科目详见《重庆邮电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
  笔试不合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面试的形式为主,每位考生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分。综合能力测试将重点考核考生的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人文素质和能力等。测试完毕,复试小组当场进行评分,写出试题简要答案及评语。
  专业综合测试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主要以问答、对话交流的形式,测试时间每生不少于5分钟,满分为20分,12分为及格分。成绩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各专业加试科目详见2015年《招生简章》。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成绩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复试考生都必须在入学时参加体检,体检由校医院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我校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其中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复试成绩及公示
  第十七条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部分考核成绩之和,即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专业综合测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
  第十八条 复试成绩的权重占综合成绩的50%,即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满分成绩)*50 +(复试成绩/复试满分成绩)*50。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十九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网址: 56887.html (38.42 KB, 下载次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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