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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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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2: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做好学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通知》和《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2016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2016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培养单位分别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指导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人文学院成立外国语听力、口语考核组和录音、录像技术保障组,具体负责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工作以及各复试工作小组录音、录像设备、器材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复试期间选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招办工作人员组成硕士生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督查组,负责全校复试录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方法进行考核,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宁缺毋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充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要及时主动公开。
  3.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
  4.坚持客观评价,量化考核。各环节考核全部量化,按既定客观标准计分考核。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工作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三、初试成绩要求
  1.第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执行国家B区《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调剂考生分数在符合国家B区《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报名情况择优准予复试。
  3.“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及其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成绩不低于230分,政治理论、外国语成绩分别不低于20分,业务科一、二成绩分别不低于40分。
  四、调剂工作
  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达不到我校复试人数要求的专业,接受调剂,详见《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研究生招生调剂办法》。
  五、破格复试
  1.调剂后仍达不到差额复试人数的专业(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招生规模的120%),可在线下破格复试。
  2.破格复试的考生必须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破格复试专业的考生。
  3.破格复试考生必须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科研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4.破格降分只降一头(降单科不降总分或降总分不降单科),原则上只降单科不降总分,降分幅度一般掌握在5分之内,凡降分幅度超过5分者,须经学校有关会议通过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专题报告。
  5.生源(含调剂生源)较丰富的学科专业不得破格复试,生源不充足的单位不得为追求完成招生计划降低复试标准。
  6.考生破格复试的程序为考生提出申请,学校研招办审核,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考生申请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4日。
  六、复试报名资格审查
  复试前研招办统一组织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核查。在对准予复试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核查时,主要核查考生的报名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核查学生证和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的证明信,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学籍学历验证报告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在职人员考生还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退出现役证》。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名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加强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的核查,强化对考生的诚信要求。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复试。
  七、复试方式和内容
  我校研究生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规模的120%。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当扩大参加复试人数比例。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核和同等学力(含跨专业考生)加试等。复试总成绩为200分。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满分100分,考试科目按招生简章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各培养单位导师组负责命题和评卷,研招办组织考试。
  2.外国语听力与口语测试
  外国语听力与口语测试由研招办、人文学院统一组织。每位考生测试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内容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研招办、人文学院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测试小组。每组测试专家为2人,另配秘书1人。测试成绩由每位成员单独打分后交秘书统一核算。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30分,其中,听力9分,口语21分。
  3.综合素质考核
  综合素质考核由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综合素质两部分内容组成。综合素质考核采用面试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生的专业素质和科研状况;社会工作情况和实践经历;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素质;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生的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满分70分。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面试小组由各培养单位导师组成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另配秘书1名。面试成绩由每位成员单独打分后交秘书统一核算。面试记录要现场填写,面试小组和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面试结束后报送研招办。
  4.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加试
  对符合复试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大专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及网络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和跨专业考生。复试时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由导师组组织命题和评卷,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由研招办统一组织。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成绩计算及录取
  1.成绩计算
  第一志愿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相应比例和权重计算得出。其中初试成绩权重A=0.7,复试成绩权重B=0.3。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5×初试成绩权重(A)+ 复试成绩总分÷2×复试成绩权重(B)
  调剂考生总成绩为复试成绩。计算方法为: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成绩)÷2。
  2.录取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一志愿复试合格的考生优先录取。调剂考生按复试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直到完成招生专业计划。
  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总成绩和加试成绩不合格(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复试考试费
  复试考生应缴纳复试考试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收费标准,每位考生应交纳复试报名费80元、体检费50元;同等学力及跨专业考生需另交纳加试考试费用60元。复试考试费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统一收取,专款专用。体检费由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在体检时收取。
  十、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也可在资格审查时向研招办提交自行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凡报考我校诉讼法学公安类、公安技术类方向(侦查学、治安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和物证技术)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行。
  十一、学费及奖助标准
  1.学费。学校对录取的考生全面实行收费制度,每生每年学费为8000元。
  2.助学金。录取考生均可享受每生每年6000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考生除外)、并可以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评优评奖,享受相应的奖励。
  3.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占学校招生计划10%),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占学校招生计划20%),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占学校招生计划30%)。(具体评定办法登录甘肃政法学院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网页查询《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十二、信息公开和监督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我校2016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咨询申诉渠道将分别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甘肃政法学院网页公开。咨询电话:0931—7601383、7602158。
  我校监察处为受理复试结果投诉/申诉的机构,投诉/申诉电话:0931-7601566。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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