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3|回复: 0

上海替考案开庭 研究生枪手替考为2000元红包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6-7-29 10: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mg][/img]

  7月22日,上海首例替考案在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黄浦区检察院对代替他人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实施后,本市审理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记者从黄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处获悉,案发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当时,上海东华大学考点内正在进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负责监考的陈老师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参考的考生“余某”的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符,便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考务办并进行核实。在上午场的考试结束后,当监考老师再次质疑“余某”的身份时,忐忑不安的李某因无法说清“余某”的基本情况,只好承认自己是替考的“枪手”。随即,考务办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李某与被替考者余某素未谋面,两人是通过李某妻子的大学同学张某接上头的。李某在研究生毕业后已经有了正当职业,张某找到他,许以在结婚时送上“大红包”2000元,李某便答应了下来。
  张某与余某则是亲戚,余某希望来上海生活工作,为了提高居住证积分,希望让自己的学历镀镀金。但是,凭余某自己的能力,肯定考不上。因此,张某游说李某替考。
  李某按照张某、余某安排,至考试指定地点确认了身份信息并拍了照片,并在互联网上将印有李某照片的准考证打印出来。然而,考试当天,因为准考证上李某的照片与余某的身份证照片容貌大相径庭,替考的事实终究还是败露了。
  检察官指出,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系初犯、且在监考人员向其询问时,主动承认了系替考,认定为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建议从轻处罚。余某和张某亦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实时掌握考研动态,了解考研新资讯是有利于备考复习的。除此之外,中公考研为了助力考生备考,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暑期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所有你不明白的都会帮你搞定。同时,中公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学习!
  选择考研辅导班,就选中公考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8 20:19 , Processed in 0.060964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