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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法人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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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念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过章程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包括:
  1、法人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主体有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是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同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经营,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三、在联营中主要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保底条款:
  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
  (1)该条款无效;
  (2)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3)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1)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2)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
  (3)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4)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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