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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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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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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考研初试结束,2017考研备考刚拉开序幕,法理学作为比较难的一门学科,学好了,其他的都比较容易,下面来看一下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
  1.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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