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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冲刺:“一天一题”之民法篇(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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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选题】
  某甲去世后共留下了4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其继承人因4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应是: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代书遗嘱
  【多选题】
  某日王某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一流氓正在对女乘客李某实施抢劫,王某挺身而出,在由歹徒的搏斗中深受重伤。对于王某的损害应有:
  A.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有受益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C.在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李某适当适当分担补偿责任
  D.在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以公平责任的原则分担责任。
  E.该损害分担是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简答题】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单选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多选答案】ACDE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本损害原则上由加害人赔偿,但是如果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简答题答案】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得取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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