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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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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一、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有期徒刑:已执行1/2
  无期徒刑:已执行13年以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一)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二)无期徒刑:10年
  四、不得假释
  (一)累犯;
  (二)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独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是指数罪并罚后。
  五、应该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2.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假释。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3.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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