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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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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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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罚金★★★
  (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
  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
  (三)刑期
  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
  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
  (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
  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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