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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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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商朝
  (一)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天罚神判)
  (二)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
  (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 商朝:《尚书》“殷罚有伦”。
  (六)民事法律内容:①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 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 长子”继承制取代。
  (七)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 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 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 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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