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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法条真题例题详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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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包括宪法、刑法、民法、法理学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内容比较多和杂,考生要有针对性的复习,认真把握每一个重要法条。下面中公考研解析宪法的一些法条,通过例题帮助大家更好地去理解和应用。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
  【答案】CD
  【法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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