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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应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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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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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积极实施相应行为并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人有很多,有些犯罪人并没有参与实行行为,对于这些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记住一句关键的话: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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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如此,但是在承担责任上也会依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而有所差别。据考研集训营统计,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定性主要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教唆犯等几种类型。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析,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一般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犯罪进行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胁从犯:在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主观恶性较弱,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进行减轻、免除处罚。
  教唆犯与帮助犯类似,至于如何决断还是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其中要注意教唆犯的两种特别情况: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从重处罚;被教唆人没有犯相应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人如果想要成立中止还必须具备有效性,或有效组织犯罪结果的发生,或消除自己先前行为产生的作用。具体请看下例:
  例:甲、乙、丙约定去A企业实施盗窃,由丙将该企业的钥匙带出复制一把交到乙手中,甲负责放风。后丙反悔要退出,甲、乙同意其退出。当晚,乙用丙复制的钥匙成功盗窃。请问丙能否成立中止?
  解析:丙不能成立中止,因为先前的行为(钥匙)对犯罪的成立起到了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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