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9|回复: 0

2016考研:法硕民法第十七章知识点精讲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6-7-28 12: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 本章内容概述
  本篇主要讲解的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本章主要包括八节的内容,在历年法硕真题的考查中,本章内容被考查到的知识点的概率最高。其中合同的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等几节的内容最为重要,本次知识点讲解的主要是合同的订立这一节内容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知识点,这一知识点有许多同学经常存在误解, 需要深入讲解一下。
  第二部分 知识点讲解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一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如果合同已成立致他方损失,应按违约责任处理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3、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支付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和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里注意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的时间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在合同成立之前,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按违约责任处理。
  第三部分 真题再现
  2010.57简答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解析: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文作者为中公考研辅导名师——李聪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3 16:26 , Processed in 0.037748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