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2|回复: 0

15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6-7-28 12: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
  《考试分析》原文: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构成本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十章渎职罪第二节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的概念”删除了“等犯罪的概念”。
  3、参考书目中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截至日期是“2014年8月31日”。
  4、宪法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第三节中将“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的程序;罢免、辞职和补选。”改为“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代表的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主要增加
  【监督】一句话: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增加一小段:《选举法》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通过下述方法破坏选举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选举法》进一步明确,通过贿选方式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5、宪法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中删除了“国籍的概念”,增加了“公民与人民”。这块内容《考试分析》解析无变化,只不过标题部分变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5 04:48 , Processed in 0.062475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