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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之法理学背诵技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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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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