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1|回复: 0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6-7-28 12: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4 05:23 , Processed in 0.053175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