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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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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减刑概念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条件
  1.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受刑种的限制。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符合条件者都可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2.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假释”一样)。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3)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6)其他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
  “未成年犯”减刑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
  3.限度条件:犯罪分子经减刑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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