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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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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剥夺政治权利及其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①剥夺政治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的职务的权利。
  ②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主要用于重罪。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③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主刑为管制、拘役:1 ~ 5 年
  管制 + 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起算。
  死缓、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改为3 ~ 10 年。
  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⑤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
  拘役 + 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拘役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死缓、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也改为3 ~ 10 年,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⑥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2.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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