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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重点解析: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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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取得方式的区别:
  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
  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1)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方式,后者属于行政方式。
  (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前者属于有偿方式,需要支付对价—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后者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
  (4)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
  (5)适用范围不同。后者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除此之外的情形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胜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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