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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重点解析: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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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决定了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因此通常不能转让、赠与、继承。只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依法转让,这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人,权利主体无需义务主体积极行为的协助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故人身权属于绝对权;人身权赋予权利主体支配自己人身利益的权利,故属于支配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和区别: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凡
  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1.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
  3.权利的取得方一式不同。人格权在主体出生或成立后即依法享有,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而身份权的取得原因不同,某些身份权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行为,或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中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1)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
  (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 (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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