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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重点解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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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的一般原理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1.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 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而担保物权则 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不限于此。
  4.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不限于此。
  用益物权的特征:
  1.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 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相对与所有权,是一种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2.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只有其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 不享有处分权。
  3. 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担保物权的特征:
  1.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特征。
  2. 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权的整体主张权利。担保物 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 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或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 的代替物即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行使权利。
  4. 优先受偿性,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 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作用的平等。
  2.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3. 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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