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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抢夺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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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①侵犯对象:只能是动产。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携带凶器抢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2.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管物、遗忘物(非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推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①客观表现:将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交出时,仍不退还、交出。
  ②侵占对象: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公共财产、私有财产。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侵占罪、盗窃罪区别:1)犯罪故意产生时间2)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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