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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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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2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1》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规定了国家的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比的对象:与法律比和组织个人比)
主要与法律比,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
①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 ②法律与宪法相抵触一律无效。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制定宪法的机关的制定完成后就不存在了;而制定法律的机关可以反复。
通过宪法的程序是要求2/3以上。公布和修改的程序均由全国人大,而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委员会。
的都可。

2、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宪法与宪政:
简单说宪法是纸上的东西;把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是宪政。(一国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两者关系:
1》 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2》 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1、 近代宪法产生:
近代以前有宪法这个词,近代以后与前完全不同:
1》 国家所有的法律中地位最高。 2》近代以后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以前没有。 ※
是用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利和保障人权。原因主要有三点:
1》 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自由的有权利的平等的讲规则的,市场主体
是社会的每一个人。
2》 政治条件:市场经济革命的胜利,创造了政治条件。
3》 思想文化条件:思想家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提出了整套理论(要理论来论证)。
2、 英美法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1)英国:
1》是 2》宪法是半成文、半不成文的、分散的、断续制度的
3》宪法惯例。宪法之母的国家(许多国家的宪法制度都是英国惯例的法定化)
4》法院的判例(英美法系--判例法)(先例约束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是下级法院判决的依据)
2)美国:
1》
2》1787年制度了美国的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美国宪法一共七条。到目前已增加到27条宪法修正案。并实行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

3)法国:
1》1789年《人权宣言》,当时是政治文件,在有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1958)以后,到今天,成为了宪法的序言,而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2》法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
3》1791年宪法把国家分成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区别在于是否纳税)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沿革:
1、1949-现在:我国一共有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882)
1949年宪法是临时宪法。78年宪法一共修改了两次(1979、1980)
如问1949年以来,我国一共有几个宪法性文件?5个。(4部宪法)
2、现行宪法的内容:看书632.
3、宪法修正案:
1982年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正(1988、1993、1999、2004),共31条。
1》1988修改主要内容:2条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变国有是征收的方式)
2》1993修改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发展。”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县级人大任期3年改5年。
3》1999修改内容:
规定了国家社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修改内容:
在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
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义事业的建设者。指民营企业家。
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乡级人大任期3年改5年。
把国歌载入宪法。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利制衡原则(对国家权利的制衡。由国家制衡
国家权利、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利、社会权利制衡国家权利)

分类:
1形式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区分标准:是否都成文)
(成文宪法代表的国家是美国;不成文宪法代表的国家是英国)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区分标准: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
制定严格是刚性;等同普通的法律是柔性(绝大多数是刚性,英国是柔性)
注意: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必定是柔性宪法;成文宪法也有可能是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宪法的主体来分类)
钦定是君主自上而下制定的;民定就是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机关制定的;君主和人民代表机关相互妥协制定的。
协定宪法有: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2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分类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1
派生出各种关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

3、宪法的作用:
1》确认和巩固作用 2》限制和规范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制定
1、制宪权:(制定宪法的权利)是创造国家权利。 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
通过行使制宪权来设定修宪权(所以制宪权略高于修宪权) 制宪权、修宪权和立法权的关系:
制宪权一般而言只行使一次。修宪权会很多次。通过修改宪法来设定立法权。
(所以制宪法权和修宪权属于一个层次,制宪法权和修宪权称之为始源性的权利)

2、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
制宪权的主体:人民。
(人民直接制定不现实,要委托一个制宪机构,代表人民执行机关---全国人大。还要有宪法起草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

3、 中国宪法的制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

第二节 宪法实施
1、宪法的解释:对原则性的解释
2、解释的体制:主要由三个机构解释
1》立法机关解释(主要是社义国家,人大常委会解释)
2》司法机关解释(英美法系国家 )
3》特设机关解释(大陆法系国家)
3、中国宪法的解释:全国人大来解释宪法
如在我国下列哪些机关可以解释宪法: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下哪个机关可以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为我国宪法有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去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宪法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表现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
5、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我国修改三次(75、78、82年)
2》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决议的方式和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78年宪法改过两次—在79、80年;四个年代的部分修改是宪法修正案)
3》无形修改:文字无变化,但由于宪法实施的背景发生变化。如宪法规定美国总统选举,选
民-选举人-组成团-选总统。现在有政党了,共和党和民主党,各推选一组人,
直接选举。我国计划经济,原规定实行计划经济,86年后计划经济含义变了,
改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简称商品经济。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1、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1》根据宪法来制定法律 2》掌握国家权利的机关和领导人。
2、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地位最高,如何审查低于宪法的有关法律文件,有何制度约束?)
3
问以下哪些行政法规可能违反宪法的?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可能是违反宪法的;依据法律制定的法律文件,违反的是法律。这是根据法律进行审查,称之为合法性审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是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
4、违宪审查的模式:同宪法解释的模式。
1》普通法院:(美国为典型,是1803年的一个案例开始) “告什么审(法)什么”
2》宪法法院:专设在宪法与三权之间。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1920年的宪法)。 目前最典型的是德国(第一种是领导人在无直接关系下可以直接到宪法法院告违反宪法。 第二种做法原被告提出违反宪法,法院同意后提到宪法法院。第三种是法院不报判后,原 被告不服可直接到宪法法院告。)法国是组织法自动提交,没有第二种和第三种。启动主体 是议会两院的院长和议会60名议员可以。亚洲典型是韩国。
3》专门政治机关 4》根据最高权力机关:
5、违宪审查的方式:
1》抽象审查:德国的第一种。法国审查。
2》具体审查:发生案件为前提。美国审查。
德国既有抽象审查,也有具体审查。
6、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制度无实践。
如男女退休不同龄;如收容遣送办法;如在校同居怀孕。
1》 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最高效力。 看651页
2》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事由:
1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平级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决定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关系,不可以代替行使行政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监督关系)
4国务院对它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上级对下级关系)
改变就是代替它做决定;撤销是撤掉后决定自己做。
4》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立法所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也有权利。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就开一次会十天,审查不现实,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注意:法律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审查里没有规定;规章审查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到审查对象。
谁启动审查:
主体分为两部分:
①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 一旦启动必须审查。
(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启动自己肯定不行;国家主席是虚权,不需要启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几个可以启动) ②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启动后初步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 实践中也有很多第二类启动:如公民个人。孙志刚案,北大三个博士启动审查,对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还如男女退休不同龄,四川女护士长启动要求对制度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可能觉得没必要审查或秘密审查,无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底如何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有个法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下面有个备案审查工作室专门具体工作。根据地方法规定,启动对象不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给下面的专门委员会(共10个),相关的问题交给专门的委员会。如法律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科教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环境委员会等。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是违宪的,建议制定机关自我纠正,没有不纠正,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决定。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制度包含两个内容:性质和形式
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机构形式和外在表现
1、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简答)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包含两个方面:
1》 人民民主专政在本质上是和无产阶级专政一致的。
一致性表现在四个方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专政的职能是一样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2》 不同在于:阶级结构(关系)上。
1我国政权的基础包括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
2革命的对象是资产阶级。包括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官僚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对象,民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

爱国统一战线:
1有两个联盟:1》拥护社义的劳动者、爱国者和建设社义的事业者。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 2》爱国者的联盟。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
2是政治联盟(政治力量间的联盟),不是阶级的联盟、政党的联盟。
如每个政党不仅仅是团结这个阶级,而是团结一个群体、一种政治力量。
3参加人包括:劳动者、爱国者、社义事业的建设者
4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

2、经济制度
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在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归国家:矿藏、水流
既归国家又归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
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
体经济的发展。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是鼓励、支持和引导。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包括共和制和君主制
共和制:选举产生和有任期的。 君主制:国家元首是世袭的、终身制。

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作用于国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
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人民经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赋予人民代表
大会行使国家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经过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其他国
家机关,其他机关在各自范围内行使各自权利。
人民和所有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
通过以上三种关系来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西方制度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相比较社会主义制度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简答)
1》 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2》 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3》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充分符合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节 选举制度
适用对象: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工作人员(世界范围)。
因为如美国,(副)总统-(国家工作人员)、国会议员-(代议机关代表)都是选举产生的。 我国适用对象:我国的国家领导都不是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只有人大代表(是按照选举制度选举产生的)。我国领导都不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制度选举的。(是由全国
人大选举国家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委员长,按照组织法选举产生的。)
历史发展:两部选举法。
第一部是1953年:
第二部是1979年:七大发展。1》扩大普选范围。 2》扩大普选范围到县。 3》差额选举。 1995年: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人数五、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人数一律改为四倍。 2004年:增加了预选程序。
2010年:1》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委员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城乡的投票的价值实现了一比一。
3》推选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候选人的人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以有选举权为原则,以没有选举权为例外。
没有选举权的人包括:1》不满18周岁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外国人
注意:1》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是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
2》被羁押的人:被刑事限制的人分为已决犯:法院判完了。判决如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就
没有了,没有剥夺就有选举权。未决犯:公安局正在侦查,检察院正在起诉阶段,法
院正在审理。这部分人都有选举权。如罪大恶极由法院和检察院决定,是否暂时停止
选举权。还如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临时扣留的人,都有选举权。
中国公民住在外国的,也有选举权,选举时如果回到国内到户籍地可以选举。领到绿
卡了就没有选举权了。
2)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每票同值。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乡两级人大有选民直接选举;县选市,市选省,省选全国人大代表。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库支出。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行为进行制裁。

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的组织:间接选举: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选举。如全国人大的选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
直接选举:只有县乡两级需要成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关系:县(乡)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举的程序:
1》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直接选举情况下才需要)。间接选举不需要。如北京市人大选举全国
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叫做选举单位。不用划分,是自然有的。
划分有两个标准:1》可以按照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划分。
2》按照产生1-3名人大代表。
选民登记的意义:登记后就变成了选民。依次登记,长期有效。
2》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初步代表候选人:个人党和人民团体单独提名、个人党和人民团体
联合提名、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 (无知下留少女)升官快
在选举日15天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天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正式代表候选人:
3》 投票选举:投票的方式分为开选举大会和流动投票。
判断选举是否有效分为两个要件:1》参加选举的选民超过了总选民人数的半数以上。
2》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当选是否有效:要求当选人或参加选举选民人过半数。

代表的罢免:需报到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代表由谁代表?谁选举产生他谁罢免。如北京市人大选举产生,由北京市人大和常委会罢免,全国人大不能罢免,但报它。
补选和选举的程序一致。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内容:
1》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主要是政治领导。
2》 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
1》 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2》通过国家权利机关参政议政。
3》担任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主要是副务)
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调整:国家整机和组织部分之间、国家和地方的相互关系。
类型: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邦联、君合国、正合国。。)
一、主要类型:
1》单一制:在单一制国家是国家和地方的关系。(一部宪法、一个国籍、一个中央政权) 2》联邦制:在联邦制国家是国家整机和组织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分权关系)
如美国,组成的是联邦政府。我国有时开省长会议,讲讲训训。是国家和地方的关系。
区别:1》国家固有权利不同。单一制国家的权利属于中央,地方所有权都是中央授权的。联邦
制国家的权利是各个州给它的。
2》授权与分权的关系。单一制国家是中央制定法律授予权利。联邦制国家是分权关系。
是在宪法上完成的(包括哪些属于联邦的权利,哪些属于州的权利。原则上两者关系
是平等的)。
3》单一制国家有自治权(自己可以处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但没有权利决定本地的
法律地位。如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民族自治权。如港澳享有高度自治权)。联邦制国家
是很多个国家联合成一个国家(原美国是50个国家联合成一个国家)。是小国家自愿
加入的,也有退出权。如苏联解体。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1》 民族因素。(原联,某一个民族集中居住在一起,以这个民族成立一个国家。那民族集中居
住在一起,又成立一个国家,这些国家合起来一个苏联)
2》 经济因素。(如德国,有工业区一个国家、农业区有一个国家)
3》 地理因素。(如马来西亚、墨西哥)
4》 历史因素。(如美国,北美原是英国的13个殖民地,独立战争后分别成立了13个国家)
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理由:679页。有可能简答
1》 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大杂居,小聚居) 3》融洽的民族关系。
行政区划:
1》 一般的行政区域单位:省市县乡四级。 2》民族特别地方:少数民族自治区、州、县。 3》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的划分和变更:
1》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3》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
表充分协商拟定,报请批准。
4》 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有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
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单一制前提下,为了多民族问题采用)
民族团结依据是民族平等(尊重每一个民族的特点)
概念:1》一国。 2》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自治+区域自治) 3》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三级:自治区(省)、自治州(市)、自治县(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没有自治权)
设置:1》聚居区有多大就设置一个相应的级别的行政级别的区域。相当于一个省就设置一个省。
现有五大自治区。
2》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又联系几个生活习惯类似的少数民族,合起来建立一个区域。 3》在大的范围内,还有一个小的区域也设自治。如新疆。是维吾尔自治区。区内还有哈
萨克族,在维吾尔自治区内又设立了哈萨克自治州。

民族自治机关:和国家机关原则一致。有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这些机关里面有些机关有自治权、有些没有。有自治权的叫民族自治机关。有两个:人大和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的特点:
1》 人大的主任或副主任是当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2》 政府的首脑(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是当地的人。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
宪法规定有7个自治权。主要3个重要:
1》有权对上级的法律政策、决定决议等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2》制定自治条例(宏观的)和单行条例(某一方面)。
制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特点决定它可以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 如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云南摩梭族实行的是走婚制度。
报批: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州、县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3》 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制定两个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肯定了一国两制
特点:1》一国两制 2》高度自治 3》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权。
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包括:
1》 中央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2》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2》 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人认为自己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都是法院解释,我们的宪法规定都是人大常委会解释。如何解决矛盾?
1肯定我们的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解释。
3香港法院解释,将基本法条款分成自治条款和非自治条款。有权解释自治权范围内的自治条款,非自治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果是最终判决(也就是无权再上诉),就不能解释。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修改基本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 例外是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修改基本法。
高度自治权:包括
1》 行政管理权:香港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务都是由政府管理,中央不管。
(而北京市的行政事务一部分是中央管,一部分是北京市管。北京市管依据是主
要是全国性的法律)
2》 立法权: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了一部基本法外(地位最高),香港有权制定适用特别行政区
的法律。(交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发现违反基本法没有权利撤销或改变,只能发回。
发回之日失效。
3》 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审理案件的权利;当地审理完成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权利。(没有
回归前是上诉到英国的法院,根据英国的法律审查香港的法律。英国
的判决是最后的判决)
4》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和外交事务的关系:国际上如果允许的,以一个地区的名义
可以出现的,这样的组织允许香港澳门自行处理参加。如奥
运会等。
5》 其他方面:当地人组成,中央不派人去;自己的区旗区花。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1》行政主导(行政长官)
2》行政和立法互相制约、相互配合(通过行政会议议论)
3》司法独立
特别行政区回归之前是总督独裁制;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宪法上有两种自治制度:1》地方自治包括:民族区域;是国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2》社会自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是国家权利和地方权利之间进行分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村民委员会:;设立:1》一般设在自然村,小自然村可联合设立村民;级人民政府批准;与政府的关系
--------------------------------------------------------------------------------
特别行政区回归之前是总督独裁制。只有自由,没有民主。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宪法上有两种自治制度:1》地方自治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自治。
是国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2》社会自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
是国家权利和地方权利之间进行分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
设立:1》一般设在自然村,小自然村可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自然村可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与政府的关系:
1》 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2》 委托关系(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代表乡镇政府处理事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
1》1953年选举法之前,我国都叫国民。选举法开始称公民。如日本还叫国民。如法国两者都叫,叫国民强调义务,叫公民强调权利。
2》公民的资格(标准):国籍(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如非洲有年龄的标准。
3》 国籍是取得公民唯一的条件。因为出生和后来入籍。我国采用混合主义(以父母血统为主、
出生地为辅)。而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有些人就跑到美国生孩子)(一般外国要的我们就不要了,外国不要的我们要)
4》 我国反对双重国籍。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

公民和人民的关系:
1》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2》 范围大小不同。公民包括人民和敌人。
3》 公民是个人,人民是集合体的代称。(我是公民;我是人民的一份子)
4》权利不同。作为人民的公民权利大些,作为敌人的公民权利小些。

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日本叫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在2004年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第一次将人权这个概念写入宪法里。
1》 排斥阶段(是装饰品) 2》国际的压力(与国际斗争的武器)3》接受人权(认为社义保障)
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
1》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权利的原生)
2》 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法定化。是用书面的形式把人权里面最重要的部分肯定下来,肯定下来
的叫权利,宪法里肯定的叫基本权利。(即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
(没有写下来的)如公民有吃饭的权利,相应的就是国家有买单的义务。所以写下来的就有
义务主体,没有写就是自由的主体。
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1国家权利不能侵犯财产权。2国家权利保障侵犯财产权)同样,国家富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制定物权法的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有保障财产权的义务。司法机关司法权通过审判也有保障财产权的义务。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是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权利。
2》 基本人权(不分国别、阶级)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 3》 只有当大规模侵犯人权时,国际社会才能干涉。
4》 中国政府尊重、保护本国公民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西方认为人权最重要的是表达自由。
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指享有权利的主体和享有的权利广泛。(是现宪法和以前宪法相比) 2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宪法上规定的都是可以实现的,实现不了的没有规定。经过努力
实现的也作了规定。
4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1》目前我国有四部宪法,有两部规定了平等权(75和78年宪法没有规定,1954和现在宪法规定)54年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除了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外,还有两个关于平等的条款: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注意:日本规定在法律下一律平等。

分析题的平等权运用:
分为形式和实质上平等。
1》形式上我们可以做到,但实质上现在基本做不到。实质平等是不看你先天是否平等,是对结果的待遇上是平等的,共产主义才能做到;现在的平等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是辅助与实质的平等。形式上平等是承认每个人在先天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所以平等的内容是在身份上的平等(即人格尊严上平等)、机会上平等。如对弱势群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实质就是保障实质上平等)。
2》因为形式上平等是承认在先天不平等的条件下,所以在许多问题上就会有一些差别性的规定。 实践中争论的问题:是否有了差别性规定就违反了平等,构成歧视?那什么样的差别规定不构成歧视?主要在于满足:合理根据和合理限度。
如身高歧视,如果没有合理根据解释里面,就违反平等构成歧视,反之不构成歧视。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三类: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2
3》公民的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赔偿权。

3)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每个人都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信现在不信,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
2》一旦信宗教的权利:有权参加宗教组织、仪式、宣传等。
3》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三自()
4》宗教团体可以与别国学术文化交流联系,但不得外国宗教势力干涉我国内部宗教事务,我国也不去干涉别国宗教问题,防止国际上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宗教事务。
我国实际上政教没有分离。而日本是政教分离的,如首相参拜晋国神社是违反宪法的,而要以普通人身份参拜不违反。

4)人身自由:
1》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和自由。
2》狭义的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宪法规定:只有逮捕是限制身体自由。由两个机关批准(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如一些地方设立禁讨区,身份不能进去,是违反宪法的。乞讨也是自由的。只有损害了公共利益才可以限制、制止。
3》人格尊严:1982年现行宪法新增加的。
4》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是物理意义的房子,这里是指空间里的私生活的秘密权不受侵犯。 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行住宅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如英国人称自己的空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我国夫妻在卧室看黄碟,必须要有搜查证。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限制:因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财产权:
1》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进行比较大的修改。
主要内容:
①“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扩大范围。
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③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并增加了补偿条款。(只有补偿才可以征收征用,补偿要充分补偿)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社会权)
1》现代增加此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近代的人权指的是个人的自由。特点是人人都有。 而我国社会权不是人人都有的,社会中的弱者才有的。(美国人讲的人权是人人都有)
2》 员的生活保障权、④(获得)物质帮助权(和救灾是两回事。帮助的条件: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⑤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⑥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如在上海有私塾,上海市教委将此地取缔了。社会争论很大。受教育是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是正 确的。但从义务的角度,国家不同意。人的社会性:是社会中的个人,接受的教育不是现在的需 要,国家要求你受教育。

7)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注:劳动和受教育即是权利又是义务。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1)国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2)(受)庇护权:外国人受中国政府的庇护。 必须是因为政治原因才能受庇护(主动权在中国政府)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的总和就是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体系:
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称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查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最高层次的政权组织体系)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平级)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必须遵守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国家机构里的具体表现:1》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里的体现(前面三点) 2》在国家机构内部实行责任制。
3》在具体的决策中,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2)责任制原则:任何国家机关都有责任制。但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它的性质是不同的。 在我国有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合议制)和个人负责制。 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其他是集体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思广益,其实哪个更好,很难判断,是相对的。都是要根据机关的各自特 点来判断。如行政权和军事机关都是要讲效率,所以个人负责制更好。
3)法制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
性质和地位:最高权利机关。
组成:代表组成。代表是选举产生(间接选举)。
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
任期:每届5年,一般会换届。
职权:
1》解释、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度和修改基本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哪些内容要全国人大制定成基本法律?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 3》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区分哪些是要决定,哪些是选举?

如国务院总理是国家主席提名,是决定。国家主席是选举。军委主席、(副)委员长、最高法 院、检察院院长都是选举。国务院的副总理、国务委员是国务院总理决定。
4》①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⑤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中央机关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哪些主体需要报告?
问1:在我国哪些主体需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除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不用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检察院要报告。 问2:我国宪法规定要报告全国人大工作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工作方式:开会
1》 提出议案:
※ 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检查院及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分为常设性(9个)和临时性的。没有独立的地位,是协助人大工作的。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都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临时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到现在一个也没有设立过)

二、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
性质:最高权利机关的组成部分
地位:低于全国人大,高于其他国家机关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若干人、秘书长(都是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5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最长不能超过2届。委员不得兼任审判、行政、检查机关的
职位。(即不得兼任一府和两院的职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
职权:
1》 解释、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②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③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④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⑥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⑦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4》任免
--------------------------------------------------------------------------------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外其他法律。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②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③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④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⑦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
5》监督权: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注意: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质询对象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如省人大常委会质询的对象是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不包括省政府下面的厅局)
6》 其他职权:

工作程序: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议15天。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工作任务: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处理常委会全体重要日常工作。

三、全国人大代表: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全国人大各种会议(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权)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会议以外的要承担责任。
2》 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例外是现行犯可以先拘
后立即报告。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包括:
1》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代表资格终止包括:
1》 辞职被接受的。 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 3》被罢免的。
3》 丧失国籍的。 5》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是国家机关)
1、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 2》有政治权利 3》年满45周岁(没有实权,仅作为国家的象征)
2、我国有两部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
1》1954年宪法(有实权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有权召集最高国务会议) 2》现在的宪法
3、国家主席缺位的,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的,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补选前有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4、国家主席职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依据。 1》公布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注意:都是形式上的权利,没有实质权利。(现在主要是兼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的实质权利)
第四节 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三个
1》是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同外国进行交往、谈判;领导地方政府。
2》 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决议,交给国
务院去执行。
3》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最重要的行政事务。

二、任期: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任期:5年。不得超两届。

三、领导体制:因为是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具体内容:
1》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等协助工作。
3》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对所以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后果承担全
部责任。
4》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议案、任免的决定都由总理
签署。
四、职权:
1》法规制定权:制定行政法规。
2》提案权:(下列5项只能是国务院提出)
主要包括:
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②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③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⑤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 4》管理权 5》任免权 6》行政区域划分权
7》 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只能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都可以决定。
如1989年国务院决定北京城区进入紧急状态。如果是城区和郊区就是人大常委会决定了。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有两个中央军委,一个是共产党的,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一、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组成。(有秘书长,但不是组成人员)。5年,连
续任职没有限制。
三、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
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地位:审判机关。
二、组成和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一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一个市设中级法院,一个县设立基层法院。
领导体制:监督。法院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审判工作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合议制度。 6》回避制度。 7》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四、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检查院:
一、性质和任务:法律监督机关。
二、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领导主要表现为: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2》业务领导。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工作进行必要检查家督考核评比。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检察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两者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1 (分工: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公诉、法院审判)
分工不是完全绝对,有时职务犯罪的案件由检察院侦查,技术手段侦查是公安机关。
(制约:公安局侦查完毕报到检察院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退回再侦查。法院也可以退回检察院)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只有县以上有人大和常委会,乡一级没有人大及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1、性质和地位:是所在地的最高权利机关。
2、组成和任期:县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其他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5年。
3、主要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所有)。(省人大和较大的市人大有权制定)
4、会议制度: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2、组成和任期: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委员长若干组成。5年。不得一府两院兼任。
3、职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4、会议制度:每两个月一次。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性质和地位:1》是行政机关 2》是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
3、职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所领导下的政府有权制定规章。
4、领导体制:个人负责制。(省长负责制。)
5、派出机关:
省市县乡四级的人大,产生各级政府。派出机关是虚的。
1》由省政府派出的,代表省政府来直接管辖若干个县的,叫行政公署,管辖的叫做地区,领导称为专员。全国现在保留的只有5个地区。
2》由县政府派出的,代表县政府直接管辖若干个乡镇的,叫区公署,现在基本上也没有了。 3》和县平级的区,由区政府派出的,叫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有三级:行政公署、区公署、街道办事处(分别由省、县、区政府派出的)。
要看法条。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1》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规定了国家的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比的对象:与法律比和组织个人比)
主要与法律比,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
①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 ②法律与宪法相抵触一律无效。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制定宪法的机关的制定完成后就不存在了;而制定法律的机关可以反复。
通过宪法的程序是要求2/3以上。公布和修改的程序均由全国人大,而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委员会。
的都可。

2、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宪法与宪政:
简单说宪法是纸上的东西;把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是宪政。(一国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两者关系:
1》 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2》 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1、 近代宪法产生:
近代以前有宪法这个词,近代以后与前完全不同:
1》 国家所有的法律中地位最高。 2》近代以后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以前没有。 ※
是用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利和保障人权。原因主要有三点:
1》 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自由的有权利的平等的讲规则的,市场主体
是社会的每一个人。
2》 政治条件:市场经济革命的胜利,创造了政治条件。
3》 思想文化条件:思想家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提出了整套理论(要理论来论证)。
2、 英美法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1)英国:
1》是 2》宪法是半成文、半不成文的、分散的、断续制度的
3》宪法惯例。宪法之母的国家(许多国家的宪法制度都是英国惯例的法定化)
4》法院的判例(英美法系--判例法)(先例约束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是下级法院判决的依据)
2)美国:
1》
2》1787年制度了美国的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美国宪法一共七条。到目前已增加到27条宪法修正案。并实行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

3)法国:
1》1789年《人权宣言》,当时是政治文件,在有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1958)以后,到今天,成为了宪法的序言,而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2》法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
3》1791年宪法把国家分成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区别在于是否纳税)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沿革:
1、1949-现在:我国一共有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882)
1949年宪法是临时宪法。78年宪法一共修改了两次(1979、1980)
如问1949年以来,我国一共有几个宪法性文件?5个。(4部宪法)
2、现行宪法的内容:看书632.
3、宪法修正案:
1982年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正(1988、1993、1999、2004),共31条。
1》1988修改主要内容:2条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变国有是征收的方式)
2》1993修改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发展。”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县级人大任期3年改5年。
3》1999修改内容:
规定了国家社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修改内容:
在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
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义事业的建设者。指民营企业家。
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乡级人大任期3年改5年。
把国歌载入宪法。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利制衡原则(对国家权利的制衡。由国家制衡
国家权利、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利、社会权利制衡国家权利)

分类:
1形式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区分标准:是否都成文)
(成文宪法代表的国家是美国;不成文宪法代表的国家是英国)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区分标准: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
制定严格是刚性;等同普通的法律是柔性(绝大多数是刚性,英国是柔性)
注意: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必定是柔性宪法;成文宪法也有可能是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宪法的主体来分类)
钦定是君主自上而下制定的;民定就是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机关制定的;君主和人民代表机关相互妥协制定的。
协定宪法有: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2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分类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1
派生出各种关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

3、宪法的作用:
1》确认和巩固作用 2》限制和规范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制定
1、制宪权:(制定宪法的权利)是创造国家权利。 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
通过行使制宪权来设定修宪权(所以制宪权略高于修宪权) 制宪权、修宪权和立法权的关系:
制宪权一般而言只行使一次。修宪权会很多次。通过修改宪法来设定立法权。
(所以制宪法权和修宪权属于一个层次,制宪法权和修宪权称之为始源性的权利)

2、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
制宪权的主体:人民。
(人民直接制定不现实,要委托一个制宪机构,代表人民执行机关---全国人大。还要有宪法起草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

3、 中国宪法的制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

第二节 宪法实施
1、宪法的解释:对原则性的解释
2、解释的体制:主要由三个机构解释
1》立法机关解释(主要是社义国家,人大常委会解释)
2》司法机关解释(英美法系国家 )
3》特设机关解释(大陆法系国家)
3、中国宪法的解释:全国人大来解释宪法
如在我国下列哪些机关可以解释宪法: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下哪个机关可以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为我国宪法有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去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宪法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表现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
5、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我国修改三次(75、78、82年)
2》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决议的方式和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78年宪法改过两次—在79、80年;四个年代的部分修改是宪法修正案)
3》无形修改:文字无变化,但由于宪法实施的背景发生变化。如宪法规定美国总统选举,选
民-选举人-组成团-选总统。现在有政党了,共和党和民主党,各推选一组人,
直接选举。我国计划经济,原规定实行计划经济,86年后计划经济含义变了,
改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简称商品经济。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1、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1》根据宪法来制定法律 2》掌握国家权利的机关和领导人。
2、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地位最高,如何审查低于宪法的有关法律文件,有何制度约束?)
3
问以下哪些行政法规可能违反宪法的?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可能是违反宪法的;依据法律制定的法律文件,违反的是法律。这是根据法律进行审查,称之为合法性审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是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
4、违宪审查的模式:同宪法解释的模式。
1》普通法院:(美国为典型,是1803年的一个案例开始) “告什么审(法)什么”
2》宪法法院:专设在宪法与三权之间。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1920年的宪法)。 目前最典型的是德国(第一种是领导人在无直接关系下可以直接到宪法法院告违反宪法。 第二种做法原被告提出违反宪法,法院同意后提到宪法法院。第三种是法院不报判后,原 被告不服可直接到宪法法院告。)法国是组织法自动提交,没有第二种和第三种。启动主体 是议会两院的院长和议会60名议员可以。亚洲典型是韩国。
3》专门政治机关 4》根据最高权力机关:
5、违宪审查的方式:
1》抽象审查:德国的第一种。法国审查。
2》具体审查:发生案件为前提。美国审查。
德国既有抽象审查,也有具体审查。
6、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制度无实践。
如男女退休不同龄;如收容遣送办法;如在校同居怀孕。
1》 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最高效力。 看651页
2》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事由:
1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平级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决定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关系,不可以代替行使行政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监督关系)
4国务院对它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上级对下级关系)
改变就是代替它做决定;撤销是撤掉后决定自己做。
4》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立法所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也有权利。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就开一次会十天,审查不现实,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注意:法律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审查里没有规定;规章审查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到审查对象。
谁启动审查:
主体分为两部分:
①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 一旦启动必须审查。
(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启动自己肯定不行;国家主席是虚权,不需要启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几个可以启动) ②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启动后初步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 实践中也有很多第二类启动:如公民个人。孙志刚案,北大三个博士启动审查,对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还如男女退休不同龄,四川女护士长启动要求对制度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可能觉得没必要审查或秘密审查,无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底如何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有个法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下面有个备案审查工作室专门具体工作。根据地方法规定,启动对象不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给下面的专门委员会(共10个),相关的问题交给专门的委员会。如法律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科教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环境委员会等。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是违宪的,建议制定机关自我纠正,没有不纠正,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决定。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制度包含两个内容:性质和形式
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机构形式和外在表现
1、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简答)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包含两个方面:
1》 人民民主专政在本质上是和无产阶级专政一致的。
一致性表现在四个方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专政的职能是一样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2》 不同在于:阶级结构(关系)上。
1我国政权的基础包括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
2革命的对象是资产阶级。包括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官僚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对象,民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

爱国统一战线:
1有两个联盟:1》拥护社义的劳动者、爱国者和建设社义的事业者。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 2》爱国者的联盟。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
2是政治联盟(政治力量间的联盟),不是阶级的联盟、政党的联盟。
如每个政党不仅仅是团结这个阶级,而是团结一个群体、一种政治力量。
3参加人包括:劳动者、爱国者、社义事业的建设者
4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

2、经济制度
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在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归国家:矿藏、水流
既归国家又归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
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
体经济的发展。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是鼓励、支持和引导。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包括共和制和君主制
共和制:选举产生和有任期的。 君主制:国家元首是世袭的、终身制。

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作用于国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
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人民经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赋予人民代表
大会行使国家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经过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其他国
家机关,其他机关在各自范围内行使各自权利。
人民和所有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
通过以上三种关系来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西方制度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相比较社会主义制度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简答)
1》 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2》 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3》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充分符合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节 选举制度
适用对象: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工作人员(世界范围)。
因为如美国,(副)总统-(国家工作人员)、国会议员-(代议机关代表)都是选举产生的。 我国适用对象:我国的国家领导都不是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只有人大代表(是按照选举制度选举产生的)。我国领导都不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制度选举的。(是由全国
人大选举国家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委员长,按照组织法选举产生的。)
历史发展:两部选举法。
第一部是1953年:
第二部是1979年:七大发展。1》扩大普选范围。 2》扩大普选范围到县。 3》差额选举。 1995年: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人数五、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人数一律改为四倍。 2004年:增加了预选程序。
2010年:1》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委员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城乡的投票的价值实现了一比一。
3》推选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候选人的人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以有选举权为原则,以没有选举权为例外。
没有选举权的人包括:1》不满18周岁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外国人
注意:1》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是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
2》被羁押的人:被刑事限制的人分为已决犯:法院判完了。判决如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就
没有了,没有剥夺就有选举权。未决犯:公安局正在侦查,检察院正在起诉阶段,法
院正在审理。这部分人都有选举权。如罪大恶极由法院和检察院决定,是否暂时停止
选举权。还如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临时扣留的人,都有选举权。
中国公民住在外国的,也有选举权,选举时如果回到国内到户籍地可以选举。领到绿
卡了就没有选举权了。
2)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每票同值。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乡两级人大有选民直接选举;县选市,市选省,省选全国人大代表。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库支出。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行为进行制裁。

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的组织:间接选举: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选举。如全国人大的选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
直接选举:只有县乡两级需要成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关系:县(乡)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举的程序:
1》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直接选举情况下才需要)。间接选举不需要。如北京市人大选举全国
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叫做选举单位。不用划分,是自然有的。
划分有两个标准:1》可以按照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划分。
2》按照产生1-3名人大代表。
选民登记的意义:登记后就变成了选民。依次登记,长期有效。
2》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初步代表候选人:个人党和人民团体单独提名、个人党和人民团体
联合提名、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 (无知下留少女)升官快
在选举日15天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天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正式代表候选人:
3》 投票选举:投票的方式分为开选举大会和流动投票。
判断选举是否有效分为两个要件:1》参加选举的选民超过了总选民人数的半数以上。
2》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当选是否有效:要求当选人或参加选举选民人过半数。

代表的罢免:需报到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代表由谁代表?谁选举产生他谁罢免。如北京市人大选举产生,由北京市人大和常委会罢免,全国人大不能罢免,但报它。
补选和选举的程序一致。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内容:
1》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主要是政治领导。
2》 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
1》 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2》通过国家权利机关参政议政。
3》担任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主要是副务)
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调整:国家整机和组织部分之间、国家和地方的相互关系。
类型: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邦联、君合国、正合国。。)
一、主要类型:
1》单一制:在单一制国家是国家和地方的关系。(一部宪法、一个国籍、一个中央政权) 2》联邦制:在联邦制国家是国家整机和组织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分权关系)
如美国,组成的是联邦政府。我国有时开省长会议,讲讲训训。是国家和地方的关系。
区别:1》国家固有权利不同。单一制国家的权利属于中央,地方所有权都是中央授权的。联邦
制国家的权利是各个州给它的。
2》授权与分权的关系。单一制国家是中央制定法律授予权利。联邦制国家是分权关系。
是在宪法上完成的(包括哪些属于联邦的权利,哪些属于州的权利。原则上两者关系
是平等的)。
3》单一制国家有自治权(自己可以处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但没有权利决定本地的
法律地位。如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民族自治权。如港澳享有高度自治权)。联邦制国家
是很多个国家联合成一个国家(原美国是50个国家联合成一个国家)。是小国家自愿
加入的,也有退出权。如苏联解体。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1》 民族因素。(原联,某一个民族集中居住在一起,以这个民族成立一个国家。那民族集中居
住在一起,又成立一个国家,这些国家合起来一个苏联)
2》 经济因素。(如德国,有工业区一个国家、农业区有一个国家)
3》 地理因素。(如马来西亚、墨西哥)
4》 历史因素。(如美国,北美原是英国的13个殖民地,独立战争后分别成立了13个国家)
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理由:679页。有可能简答
1》 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大杂居,小聚居) 3》融洽的民族关系。
行政区划:
1》 一般的行政区域单位:省市县乡四级。 2》民族特别地方:少数民族自治区、州、县。 3》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的划分和变更:
1》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3》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
表充分协商拟定,报请批准。
4》 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有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
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单一制前提下,为了多民族问题采用)
民族团结依据是民族平等(尊重每一个民族的特点)
概念:1》一国。 2》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自治+区域自治) 3》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三级:自治区(省)、自治州(市)、自治县(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没有自治权)
设置:1》聚居区有多大就设置一个相应的级别的行政级别的区域。相当于一个省就设置一个省。
现有五大自治区。
2》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又联系几个生活习惯类似的少数民族,合起来建立一个区域。 3》在大的范围内,还有一个小的区域也设自治。如新疆。是维吾尔自治区。区内还有哈
萨克族,在维吾尔自治区内又设立了哈萨克自治州。

民族自治机关:和国家机关原则一致。有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这些机关里面有些机关有自治权、有些没有。有自治权的叫民族自治机关。有两个:人大和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的特点:
1》 人大的主任或副主任是当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2》 政府的首脑(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是当地的人。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
宪法规定有7个自治权。主要3个重要:
1》有权对上级的法律政策、决定决议等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2》制定自治条例(宏观的)和单行条例(某一方面)。
制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特点决定它可以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 如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云南摩梭族实行的是走婚制度。
报批: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州、县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3》 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制定两个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肯定了一国两制
特点:1》一国两制 2》高度自治 3》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权。
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包括:
1》 中央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2》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2》 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人认为自己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都是法院解释,我们的宪法规定都是人大常委会解释。如何解决矛盾?
1肯定我们的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解释。
3香港法院解释,将基本法条款分成自治条款和非自治条款。有权解释自治权范围内的自治条款,非自治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果是最终判决(也就是无权再上诉),就不能解释。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修改基本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 例外是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修改基本法。
高度自治权:包括
1》 行政管理权:香港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务都是由政府管理,中央不管。
(而北京市的行政事务一部分是中央管,一部分是北京市管。北京市管依据是主
要是全国性的法律)
2》 立法权: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了一部基本法外(地位最高),香港有权制定适用特别行政区
的法律。(交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发现违反基本法没有权利撤销或改变,只能发回。
发回之日失效。
3》 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审理案件的权利;当地审理完成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权利。(没有
回归前是上诉到英国的法院,根据英国的法律审查香港的法律。英国
的判决是最后的判决)
4》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和外交事务的关系:国际上如果允许的,以一个地区的名义
可以出现的,这样的组织允许香港澳门自行处理参加。如奥
运会等。
5》 其他方面:当地人组成,中央不派人去;自己的区旗区花。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1》行政主导(行政长官)
2》行政和立法互相制约、相互配合(通过行政会议议论)
3》司法独立
特别行政区回归之前是总督独裁制;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宪法上有两种自治制度:1》地方自治包括:民族区域;是国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2》社会自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是国家权利和地方权利之间进行分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村民委员会:;设立:1》一般设在自然村,小自然村可联合设立村民;级人民政府批准;与政府的关系
--------------------------------------------------------------------------------
特别行政区回归之前是总督独裁制。只有自由,没有民主。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宪法上有两种自治制度:1》地方自治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自治。
是国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2》社会自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
是国家权利和地方权利之间进行分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
设立:1》一般设在自然村,小自然村可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自然村可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与政府的关系:
1》 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2》 委托关系(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代表乡镇政府处理事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
1》1953年选举法之前,我国都叫国民。选举法开始称公民。如日本还叫国民。如法国两者都叫,叫国民强调义务,叫公民强调权利。
2》公民的资格(标准):国籍(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如非洲有年龄的标准。
3》 国籍是取得公民唯一的条件。因为出生和后来入籍。我国采用混合主义(以父母血统为主、
出生地为辅)。而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有些人就跑到美国生孩子)(一般外国要的我们就不要了,外国不要的我们要)
4》 我国反对双重国籍。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

公民和人民的关系:
1》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2》 范围大小不同。公民包括人民和敌人。
3》 公民是个人,人民是集合体的代称。(我是公民;我是人民的一份子)
4》权利不同。作为人民的公民权利大些,作为敌人的公民权利小些。

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日本叫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在2004年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第一次将人权这个概念写入宪法里。
1》 排斥阶段(是装饰品) 2》国际的压力(与国际斗争的武器)3》接受人权(认为社义保障)
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
1》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权利的原生)
2》 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法定化。是用书面的形式把人权里面最重要的部分肯定下来,肯定下来
的叫权利,宪法里肯定的叫基本权利。(即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
(没有写下来的)如公民有吃饭的权利,相应的就是国家有买单的义务。所以写下来的就有
义务主体,没有写就是自由的主体。
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1国家权利不能侵犯财产权。2国家权利保障侵犯财产权)同样,国家富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制定物权法的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有保障财产权的义务。司法机关司法权通过审判也有保障财产权的义务。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是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权利。
2》 基本人权(不分国别、阶级)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 3》 只有当大规模侵犯人权时,国际社会才能干涉。
4》 中国政府尊重、保护本国公民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西方认为人权最重要的是表达自由。
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指享有权利的主体和享有的权利广泛。(是现宪法和以前宪法相比) 2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宪法上规定的都是可以实现的,实现不了的没有规定。经过努力
实现的也作了规定。
4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1》目前我国有四部宪法,有两部规定了平等权(75和78年宪法没有规定,1954和现在宪法规定)54年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除了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外,还有两个关于平等的条款: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注意:日本规定在法律下一律平等。

分析题的平等权运用:
分为形式和实质上平等。
1》形式上我们可以做到,但实质上现在基本做不到。实质平等是不看你先天是否平等,是对结果的待遇上是平等的,共产主义才能做到;现在的平等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是辅助与实质的平等。形式上平等是承认每个人在先天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所以平等的内容是在身份上的平等(即人格尊严上平等)、机会上平等。如对弱势群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实质就是保障实质上平等)。
2》因为形式上平等是承认在先天不平等的条件下,所以在许多问题上就会有一些差别性的规定。 实践中争论的问题:是否有了差别性规定就违反了平等,构成歧视?那什么样的差别规定不构成歧视?主要在于满足:合理根据和合理限度。
如身高歧视,如果没有合理根据解释里面,就违反平等构成歧视,反之不构成歧视。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三类: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2
3》公民的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赔偿权。

3)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每个人都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信现在不信,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
2》一旦信宗教的权利:有权参加宗教组织、仪式、宣传等。
3》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三自()
4》宗教团体可以与别国学术文化交流联系,但不得外国宗教势力干涉我国内部宗教事务,我国也不去干涉别国宗教问题,防止国际上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宗教事务。
我国实际上政教没有分离。而日本是政教分离的,如首相参拜晋国神社是违反宪法的,而要以普通人身份参拜不违反。

4)人身自由:
1》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和自由。
2》狭义的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宪法规定:只有逮捕是限制身体自由。由两个机关批准(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如一些地方设立禁讨区,身份不能进去,是违反宪法的。乞讨也是自由的。只有损害了公共利益才可以限制、制止。
3》人格尊严:1982年现行宪法新增加的。
4》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是物理意义的房子,这里是指空间里的私生活的秘密权不受侵犯。 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行住宅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如英国人称自己的空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我国夫妻在卧室看黄碟,必须要有搜查证。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限制:因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财产权:
1》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进行比较大的修改。
主要内容:
①“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扩大范围。
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③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并增加了补偿条款。(只有补偿才可以征收征用,补偿要充分补偿)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社会权)
1》现代增加此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近代的人权指的是个人的自由。特点是人人都有。 而我国社会权不是人人都有的,社会中的弱者才有的。(美国人讲的人权是人人都有)
2》 员的生活保障权、④(获得)物质帮助权(和救灾是两回事。帮助的条件: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⑤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⑥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如在上海有私塾,上海市教委将此地取缔了。社会争论很大。受教育是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是正 确的。但从义务的角度,国家不同意。人的社会性:是社会中的个人,接受的教育不是现在的需 要,国家要求你受教育。

7)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注:劳动和受教育即是权利又是义务。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1)国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2)(受)庇护权:外国人受中国政府的庇护。 必须是因为政治原因才能受庇护(主动权在中国政府)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的总和就是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体系:
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称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查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最高层次的政权组织体系)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平级)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必须遵守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国家机构里的具体表现:1》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里的体现(前面三点) 2》在国家机构内部实行责任制。
3》在具体的决策中,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2)责任制原则:任何国家机关都有责任制。但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它的性质是不同的。 在我国有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合议制)和个人负责制。 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其他是集体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思广益,其实哪个更好,很难判断,是相对的。都是要根据机关的各自特 点来判断。如行政权和军事机关都是要讲效率,所以个人负责制更好。
3)法制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
性质和地位:最高权利机关。
组成:代表组成。代表是选举产生(间接选举)。
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
任期:每届5年,一般会换届。
职权:
1》解释、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度和修改基本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哪些内容要全国人大制定成基本法律?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 3》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区分哪些是要决定,哪些是选举?

如国务院总理是国家主席提名,是决定。国家主席是选举。军委主席、(副)委员长、最高法 院、检察院院长都是选举。国务院的副总理、国务委员是国务院总理决定。
4》①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⑤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中央机关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哪些主体需要报告?
问1:在我国哪些主体需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除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不用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检察院要报告。 问2:我国宪法规定要报告全国人大工作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工作方式:开会
1》 提出议案:
※ 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检查院及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分为常设性(9个)和临时性的。没有独立的地位,是协助人大工作的。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都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临时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到现在一个也没有设立过)

二、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
性质:最高权利机关的组成部分
地位:低于全国人大,高于其他国家机关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若干人、秘书长(都是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5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最长不能超过2届。委员不得兼任审判、行政、检查机关的
职位。(即不得兼任一府和两院的职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
职权:
1》 解释、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②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③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④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⑥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⑦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4》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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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外其他法律。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②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③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④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⑦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
5》监督权: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注意: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质询对象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如省人大常委会质询的对象是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不包括省政府下面的厅局)
6》 其他职权:

工作程序: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议15天。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工作任务: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处理常委会全体重要日常工作。

三、全国人大代表: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全国人大各种会议(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权)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会议以外的要承担责任。
2》 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例外是现行犯可以先拘
后立即报告。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包括:
1》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代表资格终止包括:
1》 辞职被接受的。 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 3》被罢免的。
3》 丧失国籍的。 5》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是国家机关)
1、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 2》有政治权利 3》年满45周岁(没有实权,仅作为国家的象征)
2、我国有两部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
1》1954年宪法(有实权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有权召集最高国务会议) 2》现在的宪法
3、国家主席缺位的,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的,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补选前有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4、国家主席职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依据。 1》公布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注意:都是形式上的权利,没有实质权利。(现在主要是兼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的实质权利)
第四节 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三个
1》是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同外国进行交往、谈判;领导地方政府。
2》 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决议,交给国
务院去执行。
3》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最重要的行政事务。

二、任期: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任期:5年。不得超两届。

三、领导体制:因为是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具体内容:
1》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等协助工作。
3》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对所以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后果承担全
部责任。
4》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议案、任免的决定都由总理
签署。
四、职权:
1》法规制定权:制定行政法规。
2》提案权:(下列5项只能是国务院提出)
主要包括:
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②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③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⑤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 4》管理权 5》任免权 6》行政区域划分权
7》 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只能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都可以决定。
如1989年国务院决定北京城区进入紧急状态。如果是城区和郊区就是人大常委会决定了。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有两个中央军委,一个是共产党的,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一、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组成。(有秘书长,但不是组成人员)。5年,连
续任职没有限制。
三、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
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地位:审判机关。
二、组成和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一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一个市设中级法院,一个县设立基层法院。
领导体制:监督。法院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审判工作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合议制度。 6》回避制度。 7》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四、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检查院:
一、性质和任务:法律监督机关。
二、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领导主要表现为: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2》业务领导。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工作进行必要检查家督考核评比。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检察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两者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1 (分工: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公诉、法院审判)
分工不是完全绝对,有时职务犯罪的案件由检察院侦查,技术手段侦查是公安机关。
(制约:公安局侦查完毕报到检察院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退回再侦查。法院也可以退回检察院)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只有县以上有人大和常委会,乡一级没有人大及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1、性质和地位:是所在地的最高权利机关。
2、组成和任期:县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其他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5年。
3、主要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所有)。(省人大和较大的市人大有权制定)
4、会议制度: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2、组成和任期: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委员长若干组成。5年。不得一府两院兼任。
3、职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4、会议制度:每两个月一次。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性质和地位:1》是行政机关 2》是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
3、职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所领导下的政府有权制定规章。
4、领导体制:个人负责制。(省长负责制。)
5、派出机关:
省市县乡四级的人大,产生各级政府。派出机关是虚的。
1》由省政府派出的,代表省政府来直接管辖若干个县的,叫行政公署,管辖的叫做地区,领导称为专员。全国现在保留的只有5个地区。
2》由县政府派出的,代表县政府直接管辖若干个乡镇的,叫区公署,现在基本上也没有了。 3》和县平级的区,由区政府派出的,叫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有三级:行政公署、区公署、街道办事处(分别由省、县、区政府派出的)。
要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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