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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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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更多信息请点击》》》法律硕士法条精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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